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03号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B。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龙新村****103一社会信用代码:×××Q3B。
法定代表人:王小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