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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通创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13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通创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通创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增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36号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E。

法定代表人:吴辉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通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大和村**怡力科技园厂房**203、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

法定代表人:韩亚东。

被告: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村头社区大岗山钧达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D9B。

法定代表人:张增衍。

被告:张增衍,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通创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奇智能锁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增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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