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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传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59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传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徐传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9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传志,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传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传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传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李钰涵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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