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1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象湖镇龙秀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小太阳宾馆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1MA37JE879L。
经营者:刘龙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金市象湖镇龙秀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