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民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合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序勇,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合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鑫公司)、杨序勇因与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鑫公司、杨序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美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美的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cbjd@163.com邮箱以及域名meidicp.com的注册人、申请人、控制人和使用人均非合鑫公司、杨序勇。
合鑫公司、杨序勇从未利用上述邮箱或域名招揽业务或广告宣传,更未在前述域名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2.合鑫公司、杨序勇从未在公司点评网(www.gsdpw.com)上发布信息,该网站发布的网址、传真、邮箱并非合鑫公司所有。
3.合鑫公司、杨序勇从未委托成都西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域名shrjo.com和shbvl.com,该注册信息预留的cbjd@163.com邮箱并非合鑫公司、杨序勇所有。
一审法院仅凭未实名认证的邮箱就认定合鑫公司为域名meidicp.com的注册人、使用人,缺乏法律依据。
(二)合鑫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一审判决股东杨序勇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美的公司辩称,其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系合鑫公司所实施,且杨序勇作为涉案域名的注册人及股东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美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合鑫公司、杨序勇立即停止在域名为“meidicp.com”的网站中使用美的公司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
2.合鑫公司、杨序勇停止在域名为“meidicp.com”的网站中使用“美的”企业名称;
3.合鑫公司、杨序勇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美的公司的权利情况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147547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使用范围均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5年6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美的公司。
1999年,国家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04年5月2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监管局核准,美的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美的公司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美的公司主张合鑫公司、杨序勇侵权的情况2017年12月7日发现,在涉案http://www.meidicp.com,首页顶部从左到右标注为:美的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维修电话028******971。
其后设置有网站首页、关于我们、维修案例、联系我们等多个栏目,栏目下方为电器的大幅图片,该图片右上角从上至下标注有:“”“美的售后维修中心”“为您提供专业而全面的空调维修解决方案”。
在网页内的“公司简介”里,记载了“成都美的洗衣机售后维修中心有来自国内众多原厂家售后服务技师与工程师的加入,提及了售后服务及维修质量和维修效率……”等内容;
在“联系方式”里,记载了:成都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服务范围:成都全城,及咨询电话、服务时间、服务类型等内容;
在“联系我们”里,记载了:成都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联系电话、地址的内容。
关于商标。
美的公司认为,涉案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与美的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
涉案网站上使用了包含了美的和售后服务中心的文字,属擅自使用了美的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因为“售后服务中心”字样包含美的公司授权或指定的服务点的含义,不属于合理性使用;
若合理使用,合鑫公司、杨序勇应当说明维修服务的范围包含美的公司的品牌,而非直接使用美的公司商标并标注是售后维修服务中心。
庭审中,美的公司述称,美的品牌商品维修点需要筛选、签订合同、授权后才能使用美的公司商标,售后电话都是统一的电话400-889-9315,客服按照距离自动派单,维修点均无自己的网站,客户只能通过电话报修。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美的公司与李某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1332号。
美的公司在该案中指控涉及www.meidicp.com网页中侵权行为与本案一致。
该案查明,网站域名meidicp.com于2015年9月27日注册,主办单位是渝中区李某霞家电维修部,渝中区李某霞家电维修部是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李某霞,该维修部已于2017年4月21日注销。
该案缺席判决李某霞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生效后,李某霞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报案,认为其被人利用身份信息注册工商执照并被法院判决侵权。
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渝中区李某霞家电维修部是他人于2015年有人持李某霞身份证委托公司代办的,该维修部的申请登记并非李某霞本人,也未得到李某霞本人的书面授权。
该案生效后,李某霞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理过程中,美的公司申请撤回对(2017)粤0604民初11332号的起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了(2017)粤0604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
(四)域名meidicp.com及关联的有关情况域名meidicp.com于2015年9月27日获准注册,注册者:yangxuyong,所留邮箱:cbjd@163.com。
在公司点评网(www.gsdpw.com)上,合鑫公司的介绍里,包含联系人、网址、传真、地址等信息,其中记载的邮箱(email):cbjd@163.com。
域名注册商成都西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关于域名:shrjo.com、shbvl.com调查取证函答复》里记载有如下信息:域名shrjo.com的账号信息为,单位名:重庆合鑫公司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序勇,邮箱:cbjd@163.com,并有电话、qq及地址等信息。
同时附有合鑫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杨序勇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鑫公司、杨序勇的情况合鑫公司是成立于2009年12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维修:制冷设备、家用电器等。
该公司由两名自然人股东,其中杨序勇是持股98.87%的股东。
美的公司主张本案合理费用为律师费10000元。
庭审中,美的公司主张涉案网站已经改版,不存在被控侵权标识及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下列事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合鑫公司、杨序勇是否侵犯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查明的事实,美的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故美的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涉案域名主办单位虽然是渝中区李某霞家电维修部,但是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依据一定的依据对此作出了处理,该认定理据充分,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既然渝中区李某霞家电维修部不是李某霞所开办经营,其名下的涉案域名亦非其经营。
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点评网和成都西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足以证明cbjd@163.com是合鑫公司所使用的邮箱,而根据涉案域名的注册信息,其注册人拼音与邮箱与上述事实完全吻合,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域名的注册人是杨序勇,但是结合涉案域名上的记载信息,认定杨序勇自己经营明显有违常理,其作为合鑫公司的控股股东,应认定其是以合鑫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本案的事实尚不能达到突破公司法人人格而直接认定股东是实施主体的程度,因此涉案域名上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合鑫公司,而不是杨序勇。
至于合鑫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涉案域名上使用“”,结合其网页中的文字介绍等内容可以看出,其指向于服务而非商品,能够起到说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其次,合鑫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上使用了“”标识,与美的公司的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美的公司认为两商标构成相同,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再次,美的公司否认合鑫公司属于其指定维修商,对此合鑫公司应负举证义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且,合鑫公司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正当使用。
综上,本案中,合鑫公司未经美的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美的公司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浏览,进行宣传,侵害了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因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对于美的公司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二、合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美的公司主张合鑫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美的公司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网站宣传内容,合鑫公司载明其为美的的“售后服务中心”,按照一般理解是表明其是美的公司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其行为确会侵害了美的公司基于良好商誉建立的对消费者售后服务,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美的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美的公司主张合鑫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鑫公司应停止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
因相应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美的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亦不再重复处理。
三、关于赔偿损失本案中,美的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合鑫公司的违法所得未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考虑美的公司商标及市场的知名度,综合合鑫公司的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对美的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杨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涉案域名虽然被法院认定为合鑫公司运营,但对于发生假冒他人名义经营等明显违法事实,杨序勇作为该域名的申请人和控股股东,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监督义务,应对合鑫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合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60000元;
二、杨序勇对合鑫公司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美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合鑫公司、杨序勇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美的公司提交的“站长之家”网站域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meidicp.com在2015年9月27日当天共有10条注册登记信息,且注册人姓名、预留邮箱地址等各不相同。
其中第10条信息显示:“注册者:yangxuyong”“邮箱:cbjd@163.com”“注册时间:2015-09-27”。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合鑫公司实施。
美的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为合鑫公司所实施,其主要依据为被诉侵权网站的域名在注册登记时显示“注册者:yangxuyong”“邮箱:cbjd@163.com”,而域名注册商成都西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域名:shrjo.com、shbvl.com调查取证函答复》的相关信息显示合鑫公司使用的邮箱是cbjd@163.com。
美的公司据此主张域名meidicp.com的注册人、使用人以及控制人为合鑫公司和其股东杨序勇。
但根据网站“站长之家”的域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meidicp.com于2015年9月27日当天共有10条注册者姓名、预留邮箱地址等各不相同的注册登记信息。
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其中一条信息载明了“注册者:yangxuyong”“邮箱:cbjd@163.com”,就能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的域名注册人就是“邮箱cbjd@163.com”的所有人或控制人。
考虑到该域名备案时曾发生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假冒注册的情况,以及于2015年9月27日当天就存在10条注册登记信息各不相同的事实,不能排除他人盗用邮箱cbjd@163.com作为注册登记的嫌疑。
在合鑫公司、杨序勇否认其曾注册过被诉侵权域名meidicp.com,而美的公司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域名的实际注册人的情况下,美的公司主张合鑫公司、杨序勇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使用人以及控制人,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故,美的公司在本案中以合鑫公司、杨序勇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其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合鑫公司、杨序勇的上诉请求能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24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均由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