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27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梁,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案件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