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9号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卫东龙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J。
法定代表人:刘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睿智诚尚品电子展销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桑达电子市场1B180P2F。
法定代表人:李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睿智诚尚品电子展销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