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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刑初139号
案件名称张钦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钦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钦福,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高中肄业,经营网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宗元,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钦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钦福及其辩护人姚宗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MACALLAN”、“麦卡伦蓝钻”、“Hennessy”、“轩尼诗”、“JOHNNIEWALKER”、“尊尼获加”、“BLUELABEL”、“BLACKLABEL”均系第33类用于洋酒的注册商标;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钦福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张顺平(另案处理)等处购进印制、瓶贴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空瓶、包装,与张川东、张锦涛(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广州市天河区天荟大厦702室、汕头市潮南区新泰盛大厦511室,使用洋酒封口机、热风机、漏斗等工具,将低档洋酒勾兑、罐装加工成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品牌的洋酒,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广东酒检酒业连锁酒业”、“品尚汇”、“麦得世家”等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1.2018年11月,被告人张钦福与张川东、张锦涛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天荟大厦加工假冒注册商标洋酒,通过淘宝网店“广东酒检酒业连锁酒业”销售“JOHNNIEWALKERBLUELABEL”威士忌(尊尼获加蓝方)78瓶到扬州,销售额共计人民币51240元;

2.2019年5月11日至7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钦福指使张川东、张锦涛等人在汕头市潮南区新泰盛大厦511室勾兑、罐装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通过多个淘宝网店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680175.27元。

2019年8月8日,在被告人张钦福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花园的仓库内,公安机关查获“JOHNNIEWALKERBLACKLABEL”威士忌(尊尼获加黑方)42瓶、“JOHNNIEWALKERBLUELABEL”威士忌(尊尼获加蓝方)55瓶,“MACALLAN”威士忌(麦卡伦蓝钻)52瓶,“HennessyV.S.O.P”(轩尼诗)干邑白兰地7瓶、“HennessyV.S”(轩尼诗)干邑白兰地6瓶,经注册商标权利方检测,上述均为假冒“JOHNNIEWALKER”、“BLUELABEL”、“BLACKLABEL”、“Hennessy”、“MACALLAN”注册商标洋酒;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钦福向公安机关上交假冒“JOHNNIEWALKERBLUELABEL”威士忌2瓶,“HennessyV.S.O.P”干邑白兰地3瓶;

上述洋酒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归案后,被告人张钦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张川东投案,其家人代为退出人民币120万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钦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共同作案人的交待笔录,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电脑相关网店信息、交易记录,手机微信信息,顺风快递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注册商标证,公证书,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钦福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钦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钦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钦福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共同作案人自首,系立功,可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张钦福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钦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钦福到案后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无前科、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钦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扣押款中扣除)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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