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74号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2,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新华路晓慧便利店,经营场所吕梁文水县凤城镇新华路。
经营者:李杨。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水县新华路晓慧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因与被告文水县新华路晓慧便利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