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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国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国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国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5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国云,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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