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223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勋,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