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区巢红春副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
经营者:巢红春,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昌江区巢红春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昌江区巢红春副食品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