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3164号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Q9C。
法定代表人:赖永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94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0。
系原告监事。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益营美食店,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所香洲区*********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5M。
经营者:吴行武,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58。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益营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