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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纳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14号
案件名称深圳三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纳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三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海纳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洲乐纳通讯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三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西部工业区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魏荣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荣海纳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宝华大厦**201。

法定代表人:张荣彬,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洲乐纳通讯产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路康乐工业大厦**4C44。

经营者:张荣彬,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三羊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海纳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洲乐纳通讯产品商行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依法通知深圳市荣海纳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洲乐纳通讯产品商行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收到通知之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荣海纳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洲乐纳通讯产品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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