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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园洲镇国货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6139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园洲镇国货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博罗县园洲镇国货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13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洲镇国货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注册号:441********4691。

经营者:黄某1,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90,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委会第七小组。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洲镇国货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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