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13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洲镇国货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注册号:441********4691。
经营者:黄某1,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90,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委会第七小组。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洲镇国货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