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金灼,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恩平市*****************号。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羁押,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金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群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金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甄金灼于2019年8月中旬开始,在未经“EPS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其位于广东省恩平市***************巷一间无门牌的房屋为加工场,购进设备、原料及雇请工人生产假冒的爱普生墨水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6200元。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场查获“EPSON”墨水3586瓶、“EPSON”墨水瓶盖25523个、“EPSON”墨水瓶身标套34172个、“EPSON”墨水空瓶18012个、“EPSON”墨水原料9桶、“EPSON”墨水原料空桶50桶及包装机、灌装机、真空包装机、收缩包装机等生产设备一批。
计被告人甄金灼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5923元。
认为被告人甄金灼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甄金灼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甄金灼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提供被告人甄金灼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户成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无犯罪记录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EPSON”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抽样笔录、抽样清单,通话清单、快递单信息、淘宝网店截图信息,梁某源(另案处理)淘宝网店与“X生”的交易记录明细,恩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甄某明的残疾人证,被告人甄金灼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01********2XXX1、621*************491、7XXXXX)交易流水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01*************4XX6、201********240XXX、201*************1XX)交易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粤J*****号牌车辆登记信息,恩平市****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甄某文、刘某梅、甄金灼常住人口登记卡,梁某玲的居民身份证和健康手册,甄某文的病历,被害人罗某煌的陈述,证人钟某翩、甄某华、甄某星、甄某泉、甄某华、甄某欣、甄某河、罗某颜、甄某明、任某强、梁某源的证言、辨认笔录,梁某源与“X生”(微信昵称“某少”)、刘某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甄金灼与“X生”(微信昵称“X少”),微信昵称为“XX频道(XX)”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甄金灼与微信昵称为“办XX材”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甄金灼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恩公(网监)勘〔2019〕12XX、XXX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
被告人甄金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甄金灼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未经“EPSON”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以位于广东省恩平市***************巷一间无门牌的房屋作为加工场,购进设备、原料及雇请工人生产假冒“EPSON”注册商标墨水并进行销售。
被告人甄金灼使用粤J*****号牌车辆运输假冒“EPSON”注册商标墨水,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人甄金灼。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场抓获被告人甄金灼,并当场缴获假冒“EPSON”注册商标墨水3586支、瓶盖25523个、瓶身标套34172个、空瓶18012个以及墨水原料9桶、原料空桶50个、包装机2台、灌装机8台、真空包装机2台、收缩包装机1台、生产批号标签纸3卷等生产设备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EPSON”注册商标墨水、瓶盖、标套、墨水空瓶均为假冒“EPSON”注册商标的产品。
现场缴获的假冒“EPSON”注册商标墨水3586支,价值19723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甄金灼对外销售假冒“EPSON”注册商标墨水的销售金额共106200元。
计被告人甄金灼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5923元(106200+19723=125923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甄金灼在家属协助下已退缴违法所得97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金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甄金灼系初犯,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甄金灼的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甄金灼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甄金灼已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所得为97400元(16900支×5元/支+700支×5元/支+1200支×5.5元/支+2800元=97400元),应予以追缴。
在涉案加工场现场扣押的包装机2台、灌装机8台、真空包装机2台、收缩包装机1台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墨水的机器设备,粤J*****号牌小型汽车1辆用于运输假冒注册商标墨水,被告人甄金灼的华为手机(型号:麦芒5)、iPHONE手机各1台用于沟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墨水,均属于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甄金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甄金灼违法所得人民币97400元(已预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于恩平市公安局的假冒“EPSON”注册商标的墨水3586支、瓶盖25523个、瓶身标套34172个、空瓶18012个、墨水原料9桶、原料空桶50个、生产批号标签纸3卷,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
对作案工具包装机2台、灌装机8台、真空包装机2台、收缩包装机1台、粤J*****号牌小型汽车1辆、被告人甄金灼的华为手机(型号:麦芒5)、iPHONE手机各1台,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其他扣押物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