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8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星烟糖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
经营者:蔡连军,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
被告: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佳,山东纲汉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翟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翟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星烟糖商店、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埃维堡葡萄酒有限公司、民权县印象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