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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广州乐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5968号
案件名称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广州乐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广州乐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302民初5968号原告: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新华南鞋业百货城新区178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洁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艺芬,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住所地:惠东县************5号。

经营者:冯某。

被告:广州乐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之283。

法定代表人:冯某1。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泽鹏,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利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以下简称“季兴鞋厂”)、广州乐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艺芬、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泽鹏及被告乐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刻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包括立刻下架、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配件材料,删除侵权图片等;

2、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为其商标专有权人,且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与形象、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然而,被告一、二明知自己是生产销售非法侵权产品,且在原告明确告知其已侵权之后并无任何收敛,继续大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对知识产权的极其不尊重,其主观恶意明显,获利巨大。

二、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凉鞋,已严重侵害原告所享有的商标权。

2019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一、二未经许可证淘宝天猫商铺(“希诗怡旗舰店”)中大量销售带有涉案作品中出现的图案商标形象的女童凉鞋,且被告一、二将侵权产品通过线下或线上销售方式销往多个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由各个销售商进行网络公开销售。

据调查,截止9月20日,仅就原告了解到的部分数据统计,被告一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销量就已超过二万双,且侵权产品库存量巨大。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商标权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三、被告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款。

被告一、二在网店中、产品上突出使用“公主”人物图案并进行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扰乱社会市场竞争秩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着特定授权,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客观上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款。

被告季兴鞋厂、被告乐福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并没有侵权,被答辩人商标中的公主人物形象与答辩人生产、销售的女童鞋中的公主形象不一致,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答辩人生产的商品上的设计形象的灵感来源于动漫形象,并非原告的商标。

被答辩人并没有举证证明其由于答辩人侵害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答辩人近三年内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答辩人的商品上的图案即便与被答辩人主张的侵权商标相似也不用承担责任。

因此,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弘利公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33145464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25),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

拖鞋;

海滨浴场用鞋;

凉鞋;

鞋;

鞋内底;

鞋用金属配件;

鞋面;

鞋后跟;

鞋底;

鞋跟(截止)。

2019年9月24日,弘利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奕霞向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在公证员李金玲和该处公证员助理叶文忠的监督下,郑奕霞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如下行为:一、在电脑桌面上新建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弘利鞋厂2”,并在该文件夹中新建DOC文档;

二、点击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打开空白页的页面,在搜索栏输入“天猫”,敲击键盘“Enter”键,打开搜索页面,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至文档;

三、在上述搜索页面中点击“[天猫]-大牌〝惠〞聚品牌行货理想生活上天猫官网”的选项,打开相关页面截屏,并将截屏结果保存到文档;

四、在上述页面,点击“请登录“选项,打开“天猫登录”页面,然后选择密码登录,在密码登录界面输入账号名“霞儿bb”以及相关密码,点击“登录”,商城”页面,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打开“天猫;

五、在上述“天猫商城”页面,在“收藏夹”选项栏中选择点击“收藏的宝贝”,打开“淘宝收藏夹”页面,点击显示为“女童公主鞋2019新款…”的商品,打开“希诗怡”页面(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02722619337&spm=alz0k.7386009.0.d4919233.5f3d7f3cCAI39G&_u=t2dmg8j26111”),滚动、浏览该页面,在该页面点击“累积评价”后点击“按时间”进行浏览,然后滚动至上方点击“商品详情”页面,对该页面相关信息进行浏览,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六、在上述“希诗怡”页面,在尺码栏选择“30”,在颜色中选择“P0058蓝色(冰雪公主鞋)”的商品图案,点击“加入购物车”,点击该页面右侧栏目的“购物车”,显示货品已加入到购物车,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七、返回“淘宝收藏夹”页面,点击显示为“女童秋鞋2019新款宝…”的商品,打开“希诗怡”页面(网址为:https://shoucang.taobao.com/item_collect.htm?spm=875.7931836/B.a2226mz.13.51134265pknpWn),滚动、浏览该页面,点击商品详情页面,对该页面相关信息进行浏览。

在商品详情页面下方查看“累积评价”,然后点击“按时间”,对相关评价进行浏览,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保存到文档。

八、在上述“希诗怡”的页面滚动回该网页面最上方,在尺码栏选择“29”,在颜色中选择“D5005蓝色(爱莎冰雪款)”的商品图案,点击“加入购物车”,点击该页面右侧栏目的“购物车”,显示货品已加入到“购物车”,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九、在购物车界面,勾选“希诗怡旗舰店”下两款产品,点击下方的“结算”,打开“结算页面”,点击该页面右侧的“管理收货地址”,点击新增收货地址,输入相关地址信息,点击保存,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十、在“淘宝网”页面点击“我的淘宝”下“已买到的宝贝”,打开“所有订单”页面,点击“我的购物车”,打开“购物车页面”,在该页面上选中“店铺:希诗怡旗舰店”下的“女童秋鞋2019新款宝宝单鞋软底时尚洋气爱莎公主水晶鞋儿童小皮鞋”及“女童公主鞋2019新款小女孩皮鞋洋气软底春秋季宝宝单鞋儿童水晶鞋”,点击下方的“结算”,打开“确认订单信息”页面,在该页面给卖家留言框留言“打包成一个快递包裹,邮政快递”,然后点击“提交订单”,打开“收银台”界面,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十一、在“收银台”页面,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点击“确认付款”,打开“付款成功”页面,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十二、在“付款成功”页面点击“查看交易详情”,打开“交易详情”页面,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十三、在“交易详情”页面点击查看宝贝详情,返回店铺首页,点击“企业资质”,进入“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页面,输入验证码RVGE,点击确定,打开“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页面,查看相关信息,将相关页面截屏,将截屏结果粘贴保存到文档。

公证员将上述文档进行打印,共取得打印稿59页。

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粤惠阳光第24828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15日,弘利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奕霞向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李金玲与工作人员叶文忠随郑奕霞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标识为“丰巢”的快递柜旁。

在该取货地点,郑奕霞按照快递柜屏幕的指引使用手机扫码取件,打开快递柜的一个柜门,从该小柜中取出了一个快递包裹。

郑奕霞的上述取货过程由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公证员对该取货地点周边状况、取货过程进行拍照。

上述取货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取得的上述包裹待会公证处,由郑奕霞拆封上述包裹并从包裹内取出两个包装盒(外观标识有“希诗怡”字样),然后再分别从包装盒内取出其所称的“侵权女鞋”及相应的配套物件,拆盒过程中,公证人员对所有物品进行拍照;

最后,公证人员将上述所有物品封存并由公证员、申请人的代理人郑奕霞在封箱上签名确认,然后交由郑奕霞保管。

公证员将上述照片进行打印,共取得打印稿21页。

广东省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粤惠阳光第27433号《公证书》。

弘利公司提交了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拟证明其为维权而支出公证费1988元。

季兴鞋厂为个体工商户,于2008年1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自产自销:制鞋;

进出口贸易。

乐福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公证实物为两个粉色鞋盒,鞋盒上均印有“希诗怡XIshiyi”字样,侧面印有型号标签,标签为“P0058蓝色30”的鞋盒内为蓝色童鞋,标签为“D5005-1蓝色29”的鞋盒为白底蓝色童鞋,两双童鞋的鞋头均处有蝴蝶结,蝴蝶结上均有扣饰,扣饰图片均为艾莎公主即涉案争议商标。

各方对公证实物均无异议。

另查明,“希诗怡旗舰店”天猫店铺为乐福公司注册并经营。

季兴鞋厂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乐福公司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双方就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建立“一件代发”的代销关系,消费者在“希诗怡旗舰店”天猫店铺下单后,由季兴鞋厂直接将商品发货给消费者。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弘利公司是第3314546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该商标在保护期限内,弘利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33145464号“”注册商标核定在第25类商品/服务项目使用,其中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内底、鞋用金属配件、鞋面等,而本案季兴鞋厂与乐福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弘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季兴鞋厂与乐福公司生产、销售的童鞋上使用的图案与弘利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相关公众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且季兴鞋厂与乐福公司使用与弘利公司近似的商标并未取得弘利公司的授权,故弘利公司诉请季兴鞋厂与乐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第331454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刻下架、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图片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

乐福公司与季兴鞋厂建立代销关系,双方均承认消费者在“希诗怡Xishiyi”天猫店铺下单后由季兴鞋厂直接发货给消费者,乐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生产商季兴鞋厂。

本院认为,乐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季兴鞋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弘利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弘利公司请求季兴鞋厂赔偿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赔偿的数额,依现有证据,弘利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季兴鞋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季兴鞋厂向弘利公司赔偿20000元(已包括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被告广州乐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第331454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刻下架、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删除图片等)。

二、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广州弘利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由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季兴鞋厂、广州乐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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