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13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新添福便利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2G。
经营者:杨某1,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9************250,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新添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