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7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稔田新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411005。
法定代表人周秋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