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辖14号原告: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帝洛森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西安泰金工业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泰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帝洛森公司与被告西安泰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杭州帝洛森公司诉称,1.判令西安泰金公司停止侵犯杭州帝洛森公司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西安泰金公司承担杭州帝洛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3.西安泰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杭州帝洛森公司拥有带褶皱结构的条纹型极板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时间为2016年1月。
现杭州帝洛森公司发现西安泰金公司生产的W型网型钛基二氧化铅阳极产品,目前正在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镍冶炼厂三镍车间25号槽处于试用或测试阶段,而相应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10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西安泰金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杭州帝洛森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为合理配置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量,切实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能力和案件质效,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