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5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钟荣华,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