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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声电子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广电无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5762号
案件名称广州明声电子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广电无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明声电子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广电无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57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明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姣,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阳广电无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明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声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安阳广电无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但乐视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提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而是请求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与此相关的侵权责任,但提及的理由又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以上诉请,一审法院未查清并确定本案争议所涉基础法律关系,导致评述了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又未对之作具体处理,适用法律逻辑失当,此为其一。

其二,一审法院未查清乐视公司诉请保护的权利范围。

乐视公司在起诉主张中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为第13700930号“”、第18246782A号“”,但一审法院判令明声公司停止侵害第13700930号“”、第16227001号“”、第18246782A号“”专用权,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围。

其三,一审法院未查清乐视公司指控侵权的被诉标识。

乐视公司认为“”“”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一审法院未对被诉标识“”在本案中是否属法院审查范围或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定。

综上,一审法院对以上用以确定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本案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明声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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