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庆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石大路。
法定代表人:雷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雷春燕,女,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庞艳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极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霞朗桥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
被执行人:郑银花,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庆鑫实业有限公司、雷春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极美家具有限公司、郑银花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55,545.70元以及执行费733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委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郑银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7.3元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15元,由于冻结金额太少,本案不作扣划,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极美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执行人郑银花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5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20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因申请执行人因故未能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表示清楚,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1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