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区迎春路迎春水暖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40号。
经营者:梁孝香,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山区迎春路迎春水暖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迎春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瑞润兴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提交书面申请,因其与迎春水暖经营部已经达成和解,所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相关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