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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山区迎春路迎春水暖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136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山区迎春路迎春水暖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山区迎春路迎春水暖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区迎春路迎春水暖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40号。

经营者:梁孝香,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山区迎春路迎春水暖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迎春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瑞润兴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提交书面申请,因其与迎春水暖经营部已经达成和解,所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相关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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