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3569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5,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如家海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霞光一路**泡泡海家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夏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如家海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