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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鹤山市华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1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鹤山市华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鹤山市华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316之二。

法定代表人:赵振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玲,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华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平沙工业区(鹤山市洁丽实业有限公司**)div>法定代表人:徐恢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华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向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于接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四季沐歌厨卫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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