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11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什集镇远海购物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什集镇南街路西远海购物商场。
经营者:石远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什集镇远海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