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6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南华城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东一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U。
法定代表人傅碧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南华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变更诉讼请求,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南华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