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966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德市合盈手机通迅产品店,住所地清远英德市******和平广场1-09号。
经营者:朱焯明。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合盈手机通迅产品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已于2019年12月19日注销,已不具备主体资格,需变更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