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4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美之源化妆品麒麟路店,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百里奚路与麒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施永伟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美之源化妆品麒麟路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