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刑更155号罪犯李再强。
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苏09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再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0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2020年5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萍、王友红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盐城监狱指派警官孟鑫、周安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再强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认为,罪犯李再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再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再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分别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
另查明,罚金人民币7万罪犯李再强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再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再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