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40号原告:徐可,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武,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亿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
原告徐可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亿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徐可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徐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可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