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3028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杜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马秀红,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石健民,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胡某某、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徐征元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