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10651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华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B003/div>法定代表人:黄志林。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