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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21295号
案件名称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21295号原告: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尹志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岩,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六间房公司)与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群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六间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王亚西,群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群歌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六间房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六间房公司在其运营的六间房网(网址为www.6.cn)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群歌公司确认;

3.六间房公司赔偿群歌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包括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194000元)。

事实与理由:群歌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第14679249号“我秀”图文商标专用权及维权权利。

群歌公司运营的我秀网(网址为www.woxiu.com)在直播业享有较高知名度。

群歌公司发现六间房公司在搜索引擎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词汇在搜索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相关词汇;

六间房网中大量僵尸直播间的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关的词汇;

六间房网的热点词及描述、相关推荐中亦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关词汇。

该些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群歌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间房公司辩称,不同意群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群歌公司就涉案商标获得的系附条件的普通许可,其就涉案商标不享有商标权及维权权利。

2.被诉搜索结果大部分为百度快照而非真实网页,六间房网中直播间名称系用户自行设置。

3.被诉行为均非商标性使用,即便构成商标性使用,六间房公司亦未将“我秀”相关词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同一或类似的服务类别上,且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此外,群歌公司使用的搜索方式与普通用户存在区别,搜索结果中亦标注了“六间房”等相关标识,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

4.涉案商标价值较低,被诉行为亦未给群歌公司造成损害,群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及双方的经营范围第14679249号“”图文商标于2015年6月21日注册,核定使用于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注册人为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涉案商标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北京我乐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称我乐公司广州分公司)。

2016年10月1日,我乐公司广州分公司(甲方)与群歌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约定甲方将涉案商标授权予乙方使用,收取按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许可使用费为每月1万元;

乙方应依约支付许可费用,如第三方侵害涉案商标合法权益,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进行维权,不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

协议自双方盖章且甲方收齐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群歌公司根据上述证据主张其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

六间房公司认可上述商标证及协议真实性,但认为群歌公司未证明其已支付履约保证金,故授权协议并未生效;

且群歌公司未证明其支付许可使用费,对涉案商标不享有权利;

协议亦未约定授权性质,故应视为普通许可;

另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不包括直播服务。

群歌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6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群歌公司系我秀网运营者,我秀网中“关于我秀”栏目记载“我秀(woxiu.com)及我秀娱乐直播APP隶属于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人人公司(美国纽约交易所股票代码:RENN)旗下在线演艺平台”“2010年12月[我秀]正式上线运营”。

群歌公司同时系“我秀美女直播”App(简称涉案App)运营者,涉案App图标即为涉案商标,其下载界面“详情”中记载“我秀——万千单身汪汇聚的视频直播秀场,火爆人气直播APP”“我秀网是人人网旗下网站”等内容。

七麦数据网中记载,涉案App在百度、应用宝、360、豌豆荚、华为、魅族、VIVO、OPPO应用市场的累计总下载量为11173845。

六间房公司系六间房网主办单位,成立于2006年3月22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演出剧(节)目,表演,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二、与被诉行为相关事实本案中,群歌公司主张六间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1.六间房公司在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的搜索结果链接标题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文字,并在其运营的六间房网的热点词、相关推荐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字样作为栏目名称和推荐选项,属于在同一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2.六间房网中的部分热点词的描述中使用“我秀”文字进行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二条。

3.六间房网中设置大量含有“我秀”字样的实际未从事直播业务的僵尸直播间,使搜索引擎对其进行抓取并提升点击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二条。

为此,其提交取证于2018年11月2日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151号公证书(简称第35151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在百度网中分别搜索“我秀site:6.cn”“我秀直播间site:6.cn”“我秀美女直播site:6.cn”,搜索结果页面中“网页”栏目下方显示标签分别为“时间不限”“所有网页和文件”“6.cn”,页面中多处出现链接名称中包含“我秀”字样的搜索结果(例如“【真人直播秀】我秀美女直播_我秀直播间-六间房”等),部分搜索结果链接描述中亦包含“我秀”字样(例如“六间房秀场56我秀直播间提供主播56我秀的歌曲、视频、照片、粉丝吧、动态。

粉丝数:49,美女动态数:0,美女相册数:0,美女歌曲数:0,美女视频数:0”等),结果链接大部分为六间房网域名,上述结果均无“广告”字样。

分别点击该些搜索结果链接可进入六间房网首页、游戏中心、网站中“热点”栏目下的“真人直播秀”“主播秀”词汇及其介绍、直播间“56我秀(35591092)”“我秀我人生(36965857)”“我秀我身(31224206)”“我素我秀86(33751005)”(上述直播间页面均显示“暂时没有直播”)、用户“56我秀(房号:35591092)”“我素我秀86(房号:33751005)”“我素我秀58(房号:33749190)”“我素我秀98(房号:33751998)”“我型我秀1688(房号:31206180)”“小??蜜??蜂(房号:31257190)”“流星雨小哥(房号:209080077)”“??猜猜我是谁??(房号:211515707)”“╰つゞ秀家﹏跑小调(房号:36478650)”“56我秀传媒(房号:38413390)”“我秀我快乐(房号:38471950)”的主页。

另外,通过点击部分搜索结果下方的“百度快照”,可以查看六间房网“热点”栏目下的“免费美女直播”“美女斗秀场”“我秀美女直播”“56我秀”“美女直播秀”“我秀直播大厅”词汇及其介绍,其中“美女斗秀场”介绍中包括“是由我秀直播间提供美女主播进行游戏比赛对决…”等内容;

“我秀美女直播”介绍中包括“我秀美女直播汇集了六间房受欢迎的美女视频直播间…在六间房我秀美女直播间里可以与美女主播在线互动点歌…”等内容,页面右侧的“相关推荐”中包括“我秀直播间”“我秀直播”“我秀视频美女直播”“我秀直播大厅”“我秀”“我秀56直播间”“我秀美女直播间”“我秀美女视频直播”“我秀秀场”“我秀美女直播平台”等词汇;

“56我秀”介绍中包括“六间房56我秀直播间是以美女视频直播为主的美女直播秀场…”等内容,页面右侧的“相关推荐”中包括“我秀直播大厅”“我秀美女直播”“我秀”“我秀56直播间”“我秀秀场”等词汇;

“我秀直播大厅”介绍中包括“…我秀直播大厅有数万个美女直播间…”等内容,页面右侧的“相关推荐”中包括“我秀直播间”“我秀直播”“我秀视频美女直播”“我秀”“我秀56直播间”“我秀美女视频直播”“我秀秀场”等词汇。

六间房公司认可第35151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公证过程未进行设备清洁。

三、六间房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一)“我秀”不具有显著性,未与群歌公司建立稳定联系取证于2019年4月8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在百度网中的“资讯”栏目中搜索“我秀”,搜索结果中均无与群歌公司相关内容,其中最早的内容为2005年8月23日发布的与东方卫视“莱卡我型我秀”节目相关报道;

在艾瑞PC指数中选择2019年2月的时间区间并搜索“我秀”,显示没有相应搜索结果,搜索“六间房”显示排名为442,月度覆盖人数为616万人。

六间房公司另提交“我型我秀”“我优我秀”的百度百科,及“我导我秀”网页截图,并据此认为“我秀”不具有显著性,未与群歌公司建立稳定联系,即便具有知名度也并非由群歌公司所创作和商业使用而获得。

(二)部分被诉行为并非六间房公司实施六间房公司认可第35151号公证书中的自然搜索结果链接名称和描述系其设置,点击相应搜索结果进入的热点栏目中热点词的名称系根据用户搜索和观看习惯,通过一定算法选择设置,而直播间命名则是由用户自行设置,六间房网中用户注册后均会自动分配直播间,大部分用户不会进行直播业务,相应直播间仅是浏览他人直播内容,而该种运营方式属行业惯例。

另外,六间房公司认为第35151号公证书中部分内容系百度快照而非真实网页。

其提交:1.取证于2019年3月13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在六间房网中注册帐号时可以自行设定用户名称,注册登录后可进入该用户直播房间,直播间页面显示“倡导绿色健康直播环境,开启直播需实名认证”字样。

2.取证于2019年4月8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在我秀网中注册帐号后可自行更改、设定昵称,注册登录后可进入该用户直播房间,直播间页面显示“倡导绿色健康直播环境,开启直播需实名认证”字样。

3.取证于2019年9月2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登录六间房网后台,分别查询第35151号公证书直播间及用户后台信息,其中显示上述用户注册时间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用户流星雨小哥、小??蜜??蜂、╰つゞ秀家﹏跑小调、我秀我快乐有绑定邮箱或手机号,除用户流星雨小哥、??猜猜我是谁??、我秀我快乐外,其他用户注册IP均为0.0.0;

上述用户最近登录时间或最近登录IP均不相同,昵称被封状态均为昵称未封。

六间房公司称之所以部分用户未有绑定邮箱或手机号,系由于其注册时尚未有强制实名认证的规定,故未进行绑定,但结合该些用户登录IP均不相同,可证明系真实用户。

4.取证于2019年9月2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ICP备案显示其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年7月3日,六间房网中记载六间房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于2008年获评“年度中国百强新媒体”,2011年起自主开发的“六间房秀场”上线并在2011年拥有500以上用户。

据此,六间房公司认为群歌公司成立于2016年,在此之前六间房公司用户注册帐号及创建昵称的行为与其无关;

且六间房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可能设置个别“我秀”字样的用户直播间。

(三)被诉行为未侵害群歌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六间房公司认为,被诉行为均非商标性使用;

即便构成商标性使用,六间房公司系将“我秀”使用在直播服务中,未将其使用在与涉案商标同一或类似的服务类别;

且涉案商标由“我秀”文字、网址及图案构成,“我秀”文字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此外,群歌公司使用的关键词包含“site:6.cn”,系限定在六间房网中进行搜索,与用户一般搜索习惯不符,如用户使用该种搜索方式既已知晓搜索结果系指向六间房网,搜索结果中亦标注了“六间房”等相关标识,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

经询,双方确认被诉行为于2019年9月停止。

四、其他为证明六间房的侵权获利及侵权恶意,群歌公司提交:1.《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六间房公司2018年税后净利润为41110.63万元;

2.(2018)京0108民初19830号、(2018)京73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系六间房公司与案外人就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相关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

群歌公司主张六间房公司赔偿其合理开支,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金额合计为1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两张、金额为6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群歌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截图、民事判决、协议、发票,六间房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群歌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书之补充说明》,群歌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其有权对授权期间内发生的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六间房公司辩称群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我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许可使用费,故授权书并未生效,群歌公司亦无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即便群歌公司未支付前述费用,亦属于其与我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并不影响《商标使用授权书》的效力。

因此,六间房公司上述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六间房公司另认为“我秀”不具有显著性且未与群歌公司建立稳定联系,鉴于涉案商标已获准注册,六间房公司该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采纳。

本案中,群歌公司主张六间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三项:1.六间房公司在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的搜索结果链接标题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文字,并在其运营的六间房网的热点词、相关推荐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字样作为栏目名称和推荐选项,属于在同一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2.六间房网中的部分热点词的描述中使用“我秀”文字进行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二条。

3.六间房网中设置大量含有“我秀”字样的实际未从事直播业务的僵尸直播间,使搜索引擎对其进行抓取并提升点击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二条。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一、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关于第一项被诉行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六间房公司自认,自然搜索结果链接中链接名称及描述系其自行设置,相关热点词亦由其根据一定算法所设置,故该项被诉行为应系其所实施。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六间房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六间房公司在指向其运营的六间房网的搜索结果链接名称、描述以及六间房网中的热点词、标题、相关推荐词汇中使用了“我秀”字样,位置突出且明显,易使消费者产生点击后可看到我秀网相关内容的认识,即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六间房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六间房公司辩称被诉行为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被诉行为涉及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同一或类似服务。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六间房公司将“我秀”相关字样用于直播网站的提供视频直播以及在线聊天、交友等服务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属于同一服务。

再次,六间房公司是否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六间房公司在涉案自然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和描述,以及在六间房网中热点词、相关推荐中使用的均为“我秀”加服务内容的组合方式,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词汇如“美女直播”“直播大厅”等词汇均属于通用词汇,故其中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是“我秀”字样。

而涉案商标由“我秀”“woxiu.com”及话筒图案组成,其中从中文阅读习惯来看,“我秀”文字占比最大且系其主要呼叫和识别部分,域名主体亦为“我秀”文字的拼音,故“我秀”系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六间房公司使用的“我秀”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关于该字样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被诉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六间房公司在涉案自然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和描述,以及在六间房网中热点词、相关推荐中使用的与“我秀”相同或近似的词汇,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点击上述词汇之后会进入群歌公司的相应网站,但实际进入的页面仍然是六间房网的相应页面,再加之涉案页面中的标题及正文内容,都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六间房网上可以看到我秀网中的直播内容或页面中展示的主播是我秀网的主播,亦或认为六间房网与我秀网存在合作等特定联系,即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即便六间房公司认为其已经注明“六间房”相关字样,且本案中群歌公司所采取的搜索方式系限定在六间房网之中,但均不会排除用户对二者间已经产生的上述混淆和误认,其该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六间房公司在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的搜索结果链接标题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文字,并在其运营的六间房网的热点词、相关推荐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字样作为栏目名称和推荐选项,属于在同一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关于第二项被诉行为结合六间房公司自认热点词的名称系其根据相关算法自行设置,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栏目中的描述应亦由其所设置,该项行为系由六间房公司实施。

六间房公司虽称该些网页内容系百度快照,但结合网页快照的本质系对原网页的复制,百度快照内容均系来源于原网页,故其关于相关网页未真实存在,该项行为非其实际实施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群歌公司主张六间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宣传描述内容包括“是由我秀直播间提供美女主播进行游戏比赛对决…”“我秀美女直播汇集了六间房受欢迎的美女视频直播间…在六间房我秀美女直播间里可以与美女主播在线互动点歌…”“六间房56我秀直播间是以美女视频直播为主的美女直播秀场…”“…我秀直播大厅有数万个美女直播间…”,上述描述中均系使用“我秀直播”指代与六间房网相关的服务,属于指明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在群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权且可独立维权的情况下,其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项行为予以调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项被诉行为结合六间房公司提交的六间房网后台信息,以及六间房网和我秀网中前端注册页面,虽部分用户后台信息中未显示绑定邮箱和手机号,但上述用户登录IP各不相同,六间房公司亦对此进行合理解释,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被诉僵尸直播间命名均系用户自行设定,直播间运营与否亦由用户自行决定,该项被诉行为非六间房公司直接实施。

而对于该项行为六间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自在于判断六间房公司作为直播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而言,用户对昵称的设置及直播间的命名系自由选择的结果,用户使用“我秀”进行昵称设置或为自己直播间命名亦非属于在商业活动中宣传、推广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对商业标识的使用,加之直播平台中的直播间数量通常较大,六间房公司作为直播服务提供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般性审查外,对直播间命名不负担更高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群歌公司未举证证明六间房公司存在其他过错情形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二、六间房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关于群歌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请求,鉴于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再支持。

群歌公司要求六间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均认可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且赔偿经济损失已可以弥补涉案侵权行为对群歌公司造成的损害,故对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鉴于群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六间房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群歌公司的相应产品具有一定的用户规模;

第二,涉案行为中涉及的词汇较多;

第三,涉案关键词均为“关键词Site:6.cn”组合的形式,此种搜索所触发的搜索结果有限且通常会限定于六间房网,故第一项被诉行为的侵权结果和范围有限;

第四,现无证据证明六间房公司因涉案行为获得了极高收益;

第五,本院对群歌公司部分主张未予支持。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酌定为50万元,不再全额支持群歌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群歌公司主张开支中的合理部分,六间房公司亦应一并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6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0元(原告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群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2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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