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知民初4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结玲,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萍,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区联塑水暖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大坝滩**。
经营者:滕汉惠。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区联塑水暖经销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