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45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颍泉区紫媗鞋业,住所地颍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住所地颍泉区204MA2Q3L8T6M。
经营者:徐桂东。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颍泉区紫媗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