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153号 原告:迈图高新材料公司(MOMENTIVEPERFORMANCEMATERIALSINC.)。
住所地:美国纽约州沃特福德哈德逊河260号(260HUDSONRIVERROAD,WATERFORD,NEWYORK,U.S.A)。
法定代表人:JohnD.Moran(约翰.D.莫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峰,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美琴,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高文兵,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慈溪瞬茂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鸿业大厦34号、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369509XD。
法定代表人:黄美琴。
原告迈图高新材料公司与被告黄美琴、高文兵、慈溪瞬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迈图高新材料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图高新材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图高新材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迈图高新材料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