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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11414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吕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11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凡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豪,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婷,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吕梅(曾用名宁宁),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再审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6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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