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5061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范家军胜玻璃门市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范家镇范家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3MA6Y4FU374。
负责人:秦军胜。
被告:深圳市佳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路劳动社区****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TJQ2W。
法定代表人:从兵兵。
被告:从兵兵,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与被告大荔县范家军胜玻璃门市部(以下简称范家军胜门市部)、深圳市佳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途公司)、从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佳途公司、从兵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和第4767983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3、判令被告佳途公司及被告从兵兵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庭审时,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从兵兵的起诉,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被告佳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和第4767983号商标权行为;
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佳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本案相关事实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第942664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范围包括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等。
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注册人名义后变更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7204104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范围包括光电开关、贵重金属电器插头、电开关、断路器、电线接插件等等。
注册人名义后变更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76798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范围包括光电开关、贵重金属电器插头、电开关、断路器、电线接插件、高低压开关等等。
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5月27日。
注册人名义后变更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许可人向原告发出授权许可书,许可事项为:1、许可人将其所有的第942664号、第7201104号、第7204112号、第4767982号等(由于涉及商标较多,具体许可商标见附件)商标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
2、对任何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被许可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提起行政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授权期限,自本许可签发之日起至许可人撤销许可之日止。
许可商标附件内包含本案全部商标。
二、被告被控侵权的相关情况:2019年8月28日,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查获被告佳途公司生产的各类开关、面板共计85盒。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作出荔市监强(2019)Z02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涉嫌销售假冒公牛开关,对查获的开关等实施扣留行政强制措施。
大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贸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提到对销售侵权物品的经销商即大荔县范家军胜玻璃门市部、经营者秦军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案件已调查终结。
因单位机构改革,房屋修缮及搬迁,该案卷暂时无法查找。
三、被控侵权具体商品的情况: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销售的开关、面板等外包装上印有的生产商标注为被告佳途公司,外包装上面突出印有“公牛及图形”标识。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和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许可书,在许可书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商标侵权事宜向有关单位提起行政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公牛及图形”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与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和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案外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控侵权商品上注明生产商为被告佳途公司,被告佳途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和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告佳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案外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
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是销售者,其在销售被告佳途公司生产的标有“公牛及图形”开关面板时,未仔细审核产品是否侵犯他人权利,主观上存有过失。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查获的假冒公牛商标的开关面板共计85盒。
故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再结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被告佳途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
被告佳途公司是生产者,其明知“公牛”相关商标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仍然生产相关侵权产品,其主观过错明显。
另依常理来推断,被告佳途公司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相关侵权产品应要比被告范家军胜门市部销售的更多。
故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再结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佳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00,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原告撤回对被告从兵兵的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荔县范家军胜玻璃门市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和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佳途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侵犯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和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被告大荔县范家军胜玻璃门市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佳途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荔县范家军胜玻璃门市部、深圳市佳途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大荔县范家军胜玻璃门市部承担125元,被告深圳市佳途电器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原告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天 鹏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兼)书记员 董 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影响;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