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12执338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曙光信诚副食品超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丰乐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GG0N4W。
被执行人:鲍曙光,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曙光信诚副食品超市、鲍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扣划鲍曙光的银行账户存款2157元,除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1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