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13号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
法定代表人:汤信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祥瑞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网店商城(工业品批发市场)A224。
经营者:郭振通。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祥瑞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