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4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里外精彩家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金汇装饰城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TF9E61B。
经营者:李琦。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里外精彩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并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为,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皖宝公司“皖宝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三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床垫,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