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70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泽区茹奕鞋摊。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安吉路**中骏世界城**GZW-307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2KH501N。
经营者:孔祥巧。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茹奕鞋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5月19日,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丰泽区茹奕鞋摊赔偿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0日,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泽区茹奕鞋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秋玲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