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39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豪,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秋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张某1,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东莞市秋华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张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其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其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伟彬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钟伟彬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诉讼费用变更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