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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杜比眼镜有限公司、合肥佳视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杜比眼镜有限公司、合肥佳视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临海市杜比眼镜有限公司;合肥佳视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8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海市杜比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汾东村10-51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礼。

被告:合肥佳视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一期一层门面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杜比眼镜有限公司、合肥佳视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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