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93号原告:广州市无它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韵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品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无它皮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品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无它皮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无它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无它皮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州市无它皮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