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5号原告:张春凤,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龙香,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春凤与被告东莞市倍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凤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张春凤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张春凤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春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