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2号原告:邓玉祥,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丽思卡尔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邓玉祥诉被告中山市丽思卡尔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邓玉祥于20**年*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玉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邓玉祥负担。